北京1名副镇长虚构死者坟头私分21万被判10年

2013年07月03日14:10  法制晚报

  本报讯 (记者 洪雪)当账户中剩余21万余元的“迁坟费”时,当时主管迁坟工作的顺义区牛栏山镇副镇长的李强“伸手了”,伙同他人虚构死者及坟头,套取这些钱后私分。

  记者今日获悉,二中院终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李强、申金华、商中富有期徒刑10年,刘小芹被判有期徒刑5年。

  李强是顺义区牛栏山镇原副镇长,申金华为顺义区李桥镇原武装部长,商中富是顺义区牛栏山镇下坡屯村原村委会书记,刘小芹是顺义区牛栏山镇下坡屯村原会计。

  法院查明,2009年,顺义区牛栏山镇下坡屯村启动迁坟工作,李强作为主管迁坟工作的副镇长,申金华作为负责迁坟工作的村镇建设科科长,商中富、刘小芹作为具体执行人员,采用编造人名的方式骗取迁坟补偿款,并将其中的21万元予以私分。

  其中李强分得6万元,申金华、商中富、刘小芹各分得5万元。

  该案的案发很有戏剧性。

  2012年6月15日,反贪局办案人员到顺义区牛栏山镇下坡屯村村委会向会计刘小芹调查相关财务情况时,刘小芹交代,在2009年下坡屯村的迁坟工作中,李强、申金华、商中富和她四人将套取的迁坟补偿款予以私分。

  办案人员于当天将李强、申金华、商中富查获。

  据该案的证据显示,2009年牛栏山酒厂为了厂区扩建,准备对下坡屯村、金牛村(部分)进行拆迁。按照政策在对民宅进行拆迁之前都要把坟墓动迁完成。李强等人就是在此过程中侵吞了“迁坟费”。4人归案后,对于谁先提出虚构坟头套取资金互相推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可以证实4名被告人共同侵吞迁坟补偿款的事实,系共同犯罪,均应对全部犯罪数额承担责任,且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最终,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原标题:副镇长“挖”走迁坟费 牛栏山镇原副镇长伙同他人 虚构死者及坟头将21万元私分 构成贪污罪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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